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和科研生产安全,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研究所科研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品包括普通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括现行最新版本《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涉及化学品的实验、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条件保障处负责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导落实,组织从事化学品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岩土力学与工程实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负责化学品的集中采购、储存、领用登记及危险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是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化学品安全制度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须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验人员须了解和掌握相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技能,严格遵守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熟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理过期、失效和无标识的危险化学品,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化学品的申购、运输、储存
第八条 化学品的采购应根据不同类型按流程进行审批。
(一)普通化学品的采购,使用部门提交《武汉岩土所普通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测试中心和条件保障处审批备案后,由测试中心集中统一采购。
(二)非剧毒、非易制毒和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部门提交《武汉岩土所非剧毒、非易制毒和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测试中心和条件保障处审批备案后,由测试中心集中统一采购。
(三)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采购,使用部门提交《武汉岩土所剧毒、易制毒及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测试中心和条件保障处审批备案后,由测试中心负责在公安机关授权管理平台上申报和备案,待公安局批准后,由测试中心统一集中采购。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买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
第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研究所内部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二条 化学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统一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一)普通化学品由测试中心按照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及相关要求分类储存,严格执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二)非剧毒、非易制毒和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测试中心统一储存在专用库房,配备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三)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由测试中心统一储存在专用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领用化学品,应严格计划管理,“按需领取”、“随用随领”,严禁超量领用和储存。
(一)领用普通化学品,提交《武汉岩土所普通化学品领用申请表》,测试中心审核、登记后发放。
(二)领用非剧毒、非易制毒和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提交《武汉岩土所非剧毒、非易制毒和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测试中心审核、登记后发放。
(三)领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提交《武汉岩土所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用申请表》,测试中心审核、登记后发放。
第十四条 领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要严格记录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物核对,严禁转借、赠送、接收危险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应当对使用、放置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不符合安全科研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第十八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各使用部门应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拒不整改的,全所通报并报所安全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按照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特性严格分类收集存放,并在容器外准确标明化学废弃物的名称、成分、数量、危险性等。测试中心定期组织回收,回收危险废弃物时,如发现盛装容器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测试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测试中心设暂存库集中管理危险废弃物,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倾倒、丢弃。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条件保障处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研究所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武岩土字〔2012〕53号)、《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使用管理办法》(武岩土字〔2013〕9号)同时废止。
2021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