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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研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科研、教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所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样品库、及其它所外租赁的实验场所等。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条件保障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协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五条  各部门、中心、学科方向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每个实验室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条件保障处与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

第七条  安全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实验室醒目位置公示,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化学药品、高压气瓶、高温高压装置等)并及时更新,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日进行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部门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防护灭火措施等信息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领取、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反应釜、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烘箱、马弗炉和起重机械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三)各种气体钢瓶的放置应严格按照规定,设有固定装置。钢瓶周围严禁明火,不准使用各类加热器,夏季要防止烈日暴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各种气体钢瓶要轻装轻卸。氧气瓶禁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要关紧阀门,防止泄漏;

(四)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通过安全检测,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不能投入使用。压力容器的操作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若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现象时,应马上停止操作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烘箱及马弗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放置位置高度合适,方便操作。设备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并且在设备旁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六)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严禁使用塑料类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七)应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八)使用人员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一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机械加工的实验室须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所有使用加工设备尤其是大型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实验室在从事涉及机械加工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针对不同工种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解决。

第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化学有害废弃物应严格依据《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实验室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

第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第十四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一切水、电线的安装均由水、电工完成,不得随意拆卸移动;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

(四)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摆放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烹饪、用膳,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条件保障处负责每年对新入职人员和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除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凡进入实验室上机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备操作及实验室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和抢救,同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安全责任人应配合条件保障处,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瞒报、不报的个人,研究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条件保障处、实验测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