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功用,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8〕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收费原则
第一条 纳入实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共享使用,由测试中心向使用单位或部门收取实验测试费用。
第二条 研究所设立专门的实验测试收费账号,用于所内外测试费收取,支出纳入研究所公共预算,采用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 收费标准按国家及院文件规定,考虑设备折旧、运维成本,参考其他单位同类设备收费价格综合制定,经所务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按十年折旧,以每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日折旧费,并结合水电、耗材及维护保养费用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新购置设备参照以上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复杂实验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实验,测试费用由实验委托方与设备管理员协商确定,并报测试中心主任批准。
第二章 收费流程
第六条 所内用户应打印《检验业务委托书》并签字,根据收费标准和实际测试数量或时间进行结算。基础土工设备及现场设备每年结算一次,其它设备按委托书逐次结算。
第七条 设备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核算测试费并填写《测试缴费单》,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设备管理员办理结算。
第八条 所外用户应签订服务协议。测试完成后,设备管理员凭服务协议到资产财务处开具发票并与用户进行费用结算,用户必须交纳费用后才能领取测试结果。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对不能及时全额交纳测试费的用户,测试中心可暂停测试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