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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研究所“一三五”发展战略,提升科研装备平台建设水平,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883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指通过国家和院科研装备专项经费、修购专项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研究所公共经费等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管共用、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研究所“一三五”发展战略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对科研装备平台建设、设备研制购置计划、重大仪器设备技术改造等自上而下顶层设计,进行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科研计划处负责研究所财政部修购项目及院装备研制项目规划及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专项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资产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财务验收、固定资产入库、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条件保障处负责实验条件平台建设、设备安置、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测试中心负责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规划与购置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研购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学科发展和科研需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结合设备使用率和共享率,优化科研装备平台建设方案,支撑研究所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处(总工办)组织科研人员按规定申报设备项目,实验测试中心协同。项目负责人除按照申报要求提交详细的实施方案外,还应提交设备预期使用、共享情况及成果产出说明,包括使用率、共享率、论文、专利、培养学生等。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执行,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实验测试中心安排专人进入项目组,协助进行设备选型,了解功能参数、技术指标,落实安装条件等。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项目采购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条件保障处及实验测试中心提出试验场地需求申请,明确具体环境要求(包括设备尺寸、重量、功率、水、是否需要基础、是否需要无尘、振动、磁场等),条件保障处根据研究所整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因实验用房限制、科研项目需要或平台共建等原因,须所外安置或者长期在所外使用的,设备项目负责人需向实验测试中心提交所外安置书面申请,经条件保障处、科研计划处与资产财务处审批后,报主管所领导(科研、条件)批准。必要时条件保障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安置条件,100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需经所务会批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严格遵守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采购管理办法》(武岩土字〔201830号)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验收与移交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组组织科研处(总工办)、资产财务处、实验测试中心、所长办公室等部门进行开箱验收,对照采购合同逐一清点,确保设备组件齐全。

第十七条  项目组负责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测试及技术验收,实验测试中心组织操作培训,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验收通过后,应纳入实验测试中心管理的,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实现设备的共享、共用和统一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含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实验测试中心管理,对于专业性特别强以及管理、运行、维护有特殊需求的,由实验测试中心委托相关学科方向组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测试中心及学科方向组指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包括预约共享、使用记录、数据存储、环境卫生、实验安全、维修改造、运行维护等。

第二十一条  所外安置的设备由实验测试中心委托相关学科方向组负责管理,实验测试中心定期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共享使用,研究所按国家及院文件规定,考虑设备折旧和运维成本等因素,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为设备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经常检测设备使用状态,定期维护保养,发生故障或损坏事故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件严禁自行拆卸。确有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私人借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借。

第六章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

第二十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二)因使用环境恶劣,未达到规定报废年限,但主要结构和部件技术性能下降,已无使用价值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严格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88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其它经费渠道购置的设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计划处、岩土力学与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资产财务处、实验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