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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实验室环境,保持整洁的实验室卫生,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科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实验室环境卫生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所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及相应的检查,安排卫生值日表;值日员当日完成本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卫生清洁范围包括仪器表面、实验台面、水槽、窗台、地面,做到仪器摆放合理、有序,台面、地面干净、整洁,实验废弃物及时清理。

第四条    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及良好的实验秩序,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实验结束后,必须及时做好清洁整理工作。实验人员将使用过的工作台、仪器设备和器皿等清洗干净,并将仪器设备和器皿按照规定归类放好,不随意搬动和堆放。

第五条   实验室如有废渣、废液,必须按照国家“三废”处置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进行内部处置或委托处置。包装纸箱类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内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严禁吸烟、就餐、聚会;实验室内严禁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严禁私人物品占用实验室空间。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在工作日结束前全面检查实验室内的环境卫生,清洁实验台面、水槽、地面和窗台,并提醒继续实验的人员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做好卫生大扫除,清除卫生死角,清除应废弃的试验样品和试剂。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